新聞廣告今天騰訊網發表了一篇新聞《老漢用8平米小店賣香腸 三年還債千萬》,內容講述了一個人開了一個小店,3年時間還清了1000萬元的債務。題目就一股廣告味,打開一看果不其然:
文中寫道:“付關政經營的“非腸不可”在全國有了60多家加盟店,“安徽、廣東湖北都有”,加盟費都超200萬,加上三年的營業額700多萬,總收入近千萬?!?、“許多人勸我趁熱打鐵,把店面擴大經營,但我沒有這么多精力去折騰了,把這個小門面經營好就可以了,小門面,也有大作為的,小成本也會有大收益,如果想來學習參觀的,我隨時歡迎(13786174488)?!?/p>
新聞來源是新HUA網,我搜了一下在新HUA網的湖南頻道果然找到了這篇新聞:母傳“制香腸”手藝助長沙老漢三年還了千萬債
新HUA網的新聞來源是《今日女報》,繼續搜索原來是湖南省婦聯主辦的一份野雞報紙,順藤摸瓜找到了當天的報紙的電子版:8平米小店,讓長沙老漢三年還了千萬債,頭版頭條!厲害不厲害?展開版面未明確標明”廣告“,而是標示”新聞.特別報道“。
這篇報道明顯違反了《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第八條:新聞報道與廣告必須嚴格區別,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廣告。凡收取費用的專版、???、專頁、專欄、節目等,均屬廣告,必須有廣告標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我沒有證據有沒有收取費用,但我敢肯定其中有利益輸送,如果我猜錯了,愿意承擔法律責任)新聞廣告新聞廣告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沒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單位,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和新聞出版署給予行政處罰。
同時還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告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這篇”新聞“的作者是今日女報/鳳網首席記者 譚里和 實習生 屈虔斌。再搜索譚里和,名頭不?。骸逗糜浾咧v好故事—2014年中國記者節特別節目》十佳記者、湖南新聞獎一等獎……終于知道新聞工作者的形象是怎么毀掉的了!再這樣下去,沒人會相信那些讓人感動的好故事了。
我希望能看到涉事單位、個人得到應有的懲罰,我不在乎個人得失,我就是認真。今日女報的電話是:0731-82333676。有關部門,我只能幫你到這里了。